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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考試權與監察權之發展與變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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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我國考試權與監察權之發展與變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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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內容簡介

      憲政國家以「權力分立原則」(Doctrine of Separation of Power)作為憲政體制的基礎,也是國家權力與組織設計的重要憲政原則,強調「分權」與「制衡」。

      我國五權分立體制正符合「權力分立原則」,考試院與監察院獨立設院,對於維持考試權與監察權的獨立性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。目前考、監兩權運作失衡之情形,並非法理層面的問題,而是運作面的問題,因此將「五權」改為「三權」,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無法解決問題,必須在運作面找出癥結所在加以改革,才能使考、監兩權有效發揮「監督行政」的功能。換言之,考試院和監察院要不要維持「院」級組織,不應和考試權與監察權之是否要具有獨立性、自主性劃上等號。從多年來的實施經驗得知,考試權和監察權之獨立行使,明顯利多於弊。而且不論考試院和監察院是否維持現狀,考試權和監察權之獨立運作,應在組織、制度及功能上,維持一定的憲政或法律的規範。

      展望二00八年總統選舉,作者認為民進黨基於對外避免再度挑釁美國及中共、對內有利於爭取選票,以及達成打擊國民黨之目的,二00八年總統大選仍將以「修憲」當作競選訴求,並將「去中國化」和「去國民黨化」作為二大主軸,企圖變更五院制成三院制,其中考試、監察兩權是主要的打擊目標。

      其次,本文作者提出維護考試、監察兩權的兩個具體方案,認為最佳方式是維持現行「五院制」;如果迫於內外因素之考慮,必要時也可以在形式上稍作改變,成為考、監兩權不再稱院,但實質是與其他三院仍然處於完全平等獨立地位,而維持「五權制」,但絕對不是「三權制」。再者,作者進一步提出強化考、監兩權組織的具體建議,包括:兩院委員人數不變、兩院委員任期加長但不連任,每次更新三分之一、兩院委員的基本條件更趨嚴格、監委恢復民代身份、考試委員不應按學科分配名額、兩院均應設置自律機制等。

      最後,本文也提到當前監察權因為監委選任問題所造成的危機,並針對最近有關考試院的三個相關的爭議,包括廢除監試權問題、考試委員拒絕監委約詢、考試業務委外辦理問題等,提出看法和解決之道。並認為不尊重國會藍營過半的事實、在朝黨與在野黨兩者不盡責守份,以及強悍的在朝黨與溫和的在野黨這三點,是目前台灣政局失序的根源。

      考試制度首創於中國,「考試取才」是我國政冶的特色。中山先生對我國固有的考試取才制度十分肯定,並將考試權從行政權中分出,放入五權憲法中,以期能在五權分立下,造成良善政府。本文企圖以考試權獨立行使,來探討其困境及對策,一方面具有實用的價值,一方面也有其理論意涵。此外,自民國78年國是會議以來,民進黨就主張制訂一部「三權憲法」,廢除考試及監察兩權,面對未來可能的制憲或修憲,本文的論述似乎可對未來台灣的憲法方向提供實用的價值。本文試圖將中山先生對考試權獨立的理想、理論依據與實際發展作一分析;並將修憲前、後,考試權獨立行使現實與困境作一探討。筆者認為,考試權獨立的困境,來自理論上、歷史發展以及實務上的困境,尤其是在考試權要維護自己的獨立,不受行政權的侵擾實屬不易。如果考試權的獨立在理論上可以被接受,在實務上如何充分落實,確實值得嚴肅思考。不過,作為一個台灣憲政與政治制度的研究者,多去鑽研五權之間的關係,或針對特定的一環,予以觀察、分析、探討,應該對「考試權的獨立」在學術基礎的奠立,有所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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